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?
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。
2003年2月19日,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,其中规定,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、学位证书,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、学位证书相同,并在该国获得承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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